前,吉林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为切实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吉林省气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一、自查范围及要求
(一)自查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吉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
(二)自查要求
各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中关于资质申请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重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社保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专用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自查。
1.职称要求。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甲级资质不少于2名高级技术职称和6名中级技术职称,乙级资质不少于1名高级技术职称和3名中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劳动合同和社保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从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3.检测能力要求。已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时已通过技术能力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其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吉林省气象局将适时组织技术能力考核,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进行确认。
4.专用仪器设备要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认真整改,及时提交材料
(一)整改要求
各资质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特别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相符、数量相符,劳动合同和社保手续完备。对于尚未通过检测能力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各资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相应条件的,可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自行申请注销。
(二)提交材料
各资质单位于2021年9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并提交至吉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2)《专用仪器设备表》;
(3)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从业经历情况的复印件;
(5)在外省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凭证的复印件;
(6)专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邮寄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236号吉林省气象局
收件人:吉林省气象局法规处 电话:0431-87958031
三、重点核查,依法依规查处
吉林省气象局将对各资质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职称等信息,同时对部分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将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并通过吉林省气象局官网对外公布。
对于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资质单位,将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过吉林省气象局官网对外公布,同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源:吉林省气象局网站,详情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