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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近日,山东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16条,旨在完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统一规范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要求、范围和主体、评估报告编制和评审、成果应用等,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办法》规定,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气象资料获取、分析、处理能力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能独立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对于区域内规划或建设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办法》规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技术评审,从源头上强化防雷安全管理,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夯实基础。

       《办法》施行后,评估机构将依据本办法在山东省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即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估结果将为区域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入驻建设项目共享应用评估成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据悉,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气象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市政府组织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11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标准地”出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来源:山东省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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