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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知识问答

1.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几级?

   答:分为甲、乙级两级。

2.问:甲级资质单位的检测范围是哪些?

   答: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3.问:乙级资质单位的检测范围是哪些?

   答: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4.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5年。

5.问: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6.问: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7.问: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8.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哪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资质认定机构报告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二是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10.问:资质认定机构可以将年度报告内容纳入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吗?

答:可以,资质认定机构还需?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11.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是否需要接受监管?

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12.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答:不可以。

13.问:谁有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考核?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14. 问: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5.问: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吗?

   答:不可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6.问:哪些信息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17. 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哪些情形,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

答:(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19.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出现哪些行为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答:(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转载自:桂林市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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